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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835533号“珀狄威登BOADYVUTIN B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20:18关于第47835533号“珀狄威登BOADYVUTIN BV”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02号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红磨坊日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叶铖深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47835533号“珀狄威登 BOADYVUTIN B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241001号“路易威登”商标、第25082811A号“威登”商标、第25082812A号“VUI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将使公众对商品的生产者产生误认,带来混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原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商标,并出售商标,其行为会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市场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及商标局相关通知;
2、原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商标出售页面;
3、申请人介绍、全球商标注册情况;
4、申请人及其“路易威登”和“LOUIS VUITTON”品牌的知名度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等商品上。2022年11月,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初审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帽子(头戴)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原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0类、第14类、第25类、第30类、第31类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等80余件商标,其中“杰尼家族 JENIFAMILY”、“QQ”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原被申请人将其名下的“通沛堂”、“DORAROSE”、“马格莉保罗 MARGARI PAUL”“珀狄威登 BOADYVUTIN BV”等多件商标通过网络平台上进行售卖。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子、帽子(头戴)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衬衫、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珀狄威登 BOADYVUTIN BV”与引证商标一“路易威登”、引证商标三“VUITTON”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路易威登”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原被申请人名下现有80余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10类、第14类、第25类、第30类、第31类等多个商品类别,其中“杰尼家族 JENIFAMILY”、“QQ”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且原被申请人将多件通过网络平台上进行售卖。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并出售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以及囤积、出售商标牟利的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珀狄威登BOADYVUTIN BV 商标 路易威登马利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