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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68045号“维意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20: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70号
申请人:四川意龙科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肖月泰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3日对第50068045号“维意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799389号“意龙 YILONG”商标、第15364405号“意龙 YILONG”商标、第15364316号“意龙 YILONG”商标、第15364325号“意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的“意龙”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裁定书;行业协会证明;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相关资料;引证商标档案;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年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22年1月18日,在商评字[2022]第0000012270号第28485949号“意龍 EL”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我局认定在第28485949号“意龙 EL”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8年1月3日前,引证商标一在布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商评字[2022]第0000012273号第21842461号“意龍 E&L”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我局认定在第21842461号“意龍 E&L”商标申请注册日即2016年11月9日前,引证商标一在布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或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引证商标一在长期的宣传使用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引证商标一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害其在先字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维意龙 商标 四川意龙科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