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476098号“带梗老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25: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45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山水道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42476098号“带梗老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老铁”作为“快手”旗下重点品牌,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438631号“老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53772号“老铁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61667号“快手老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431919号“老铁娱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53442号“老铁好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对“老铁”标识进行了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社会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认定“快手”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判决;
3、快手的媒体报道等;
4、百度百科关于“梗”的介绍;
5、在先案件裁定;
6、申请人“快手”软件中关于相关老铁发布健身视频的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第183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茶道训练(茶艺训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娱乐服务;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摄影;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服务上,2020年8月7日进行注册公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0年8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系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五在先申请但获准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双方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争议商标“带梗老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含“老铁”,在主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演出制作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重合性或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官网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未提交具体理由及证据,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带梗老铁 商标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