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0907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29:30关于第640907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42号
申请人:上海迎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0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3508类似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8599号“如意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08868号“东方泽大 EAST ZE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58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表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范围为申请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会计;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如意情及图 商标 上海迎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