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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23827号“稻香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0: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39号
申请人:吉林市辣怪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23827号“稻香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88947号“稻香米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自助餐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厅;饭店”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现为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饭店;餐厅;咖啡馆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食品装饰;餐馆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馆;饭店;餐厅;咖啡馆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食品装饰;餐馆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稻香米 商标 吉林市辣怪鸭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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