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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51579号“万顺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1: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13号
申请人: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4251579号“万顺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万顺叫车”品牌经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866644号“万顺福”商标、第43555160号“万顺之家”商标、第43560681号“万顺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应知“万顺叫车”品牌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旅游车出租;机动车辆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停车场服务”服务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档案信息;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3、全国网约车互平台提供服务城市数据统计表;4、“万顺叫车”平台部分订单数据列表、消费者出行订单数据公证书;5、中国交通部发布网约车运行情况;6、消费者网约车订单评价详情;7、“万顺叫车”平台部分司机平台服务费包干缴纳订单;8、部分广告合同、对应发票及广告材料;9、媒体报道;10、荣誉证书;11、在线《新华字典》检索“通”字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自2003年开始使用万顺通作为企业字号,至今仍有部分关联公司在持续使用万顺通作为字号,这远远早于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时间,被申请人申请万顺通商标正当合理,并无任何不正当情形。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万顺通商标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大连万顺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经审查在“旅游车出租;机动车辆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停车场服务;操作运河水闸;灌装服务”部分服务上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为申请人名下在第39类服务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旅游车出租;机动车辆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停车场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万顺通”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万顺福”、“万顺之家”、“万顺家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字号权。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存在一定差异,其注册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旅游车出租;机动车辆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停车场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万顺通 商标 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