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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86299号“岚图云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1: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94号
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岚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9786299号“岚图云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1856095号“岚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47922号“岚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岚图VOYAH”系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推出的高端新能源汽车品牌。“岚图VOYAH”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自2020年8月19日分别在第4类润滑油、汽油、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第35类替他人推销、第37类橡胶轮胎修补、第39类导航、汽车出租、货运、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VOYAH”、“岚图”、“岚图云车”、“岚图云养”、“岚图智行”、“VOAH及图”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名称及视觉识别设计服务合同、沟通邮件;
2、相关媒体报道;
3、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百度搜索记录;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注册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该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0000039014号《第49786299号“岚图云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22年4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动驾驶汽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岚图”、“岚图及图”、“VOYAH”汽车商品在搜狐网、新浪网、太平洋汽车网等媒体上进行了广告宣传。
4、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分别在第4、7、9、35、37、39、42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岚图”、“岚图VOYAH”、“VOYAH”、“岚图云养”、“岚图智行”、“VOAH及图”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第12类自动驾驶汽车等商品、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岚图”、“岚图及图”、“VOYAH”汽车商品经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的“岚图”文字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岚图”商标文字相同难谓巧合。此外,被申请人还分别在第4、7、9、35、37、39、42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岚图”、“岚图VOYAH”、“VOYAH”、“岚图云养”、“岚图智行”、“VOAH及图”等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综上,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有借助申请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岚图云车 商标 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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