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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506345号“猫抓老鼠MAOZHUALAOSH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2:02关于第43506345号“猫抓老鼠MAOZHUALAOSH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75号
申请人:特纳娱乐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倪西西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43506345号“猫抓老鼠MAOZHUALAOS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6716666号“猫和老鼠”商标、第1930142号“汤姆猫和傑利鼠TOM and JERRY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动画作品《猫和老鼠(Tom and Jerry)》的中文名称基本相同,侵犯了申请人对该动画作品享有的商品化权益。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抢注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之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U盘证据:
1.所获荣誉;
2.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3.著作权登记证书;
4.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
6.相关决定、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40件商标,包括“猫抓老鼠”、“超级飞侠之冒险岛”、“魔法战士 MAGIC WARRIOR”、“迷你战队”、“神兵小将”、“机器猫总动员”、“机器猫动画片”、“迷你鹿战队”、“芭芭鸭之梦幻花园”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个与他人知名品牌、知名动画片名称、图书名称、知名动画片角色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及动画片名称、图书名称的主观意图,被申请人亦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可以证明“猫和老鼠”既是申请人出品的动画片《猫和老鼠》的片名,且经推广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及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的结果。因此,申请人对“猫和老鼠”的动画片名称可能产生的商品价值享有在先合法权益。鉴于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及动画片名称、图书名称的主观意图,争议商标中文部分“猫抓老鼠”与申请人知名动画片名称“猫和老鼠”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软木工艺品等商品为市场开拓商品化权益的通常选择之一,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密切关联性,进而挤占申请人基于该知名动画片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对申请人已经获得的相关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猫抓老鼠MAOZHUALAOSHU 商标 特纳娱乐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