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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10818号“ROCKFOR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4: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429号
申请人:广州维雅妮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恒通沃泰工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中认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8710818号“ROCKFOR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OCKFORD”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ROCKFORD”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最早使用、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证;
2、被申请人与客户微信聊天记录;
3、货物提单。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ROCKFORD”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澡盆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ROCKFORD 商标 广州维雅妮进出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