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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80119号“小嘴巴大庄园 SMALL MOUTH BIG MAN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4:32关于第65380119号“小嘴巴大庄园 SMALL MOUTH
BIG MAN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02号
申请人:马欢跃 委托代理人:上海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0119号“小嘴巴大庄园 SMALL MOUTH BIG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75745号“果夫及图”商标、第45253044号图形商标、第59932691号图形商标、第23981754号“小嘴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咖啡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蜂蜜、冰棍、酵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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