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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75288号“丝路央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4: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52号
申请人:哈密市建营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75288号“丝路央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70793号“丝路驿站真情相伴”商标、第14799282号“丝路网”商标、第16651360号“丝路国际”商标、第16771495号“丝路基金 SILK ROAD FUND”商标、第17733903号“丝路物流 SRTRANS”商标、第33754878号“丝路新闻网”商标、第33763275号“丝路建设网”商标、第65948280号“丝路欢乐世界 SILK ROAD PARADISE”商标、第65958476号“丝路欢乐世界 SILK ROAD PARADISE”商标、第15239010号“好丝路”商标、第15267880号“新丝路”商标、第17060896号“新丝路”商标、第34300736号“丝路优选”商标、第66008123号“丝路欢乐世界 SILK ROAD PARADIS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八、九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有在先的第63834375号“丝路央厨”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九、十四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四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十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丝路央厨 商标 哈密市建营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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