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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48047号“东东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9: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33号
申请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饶易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3448047号“东东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497809号“东财保”商标、第44520470号“东财保险”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已注销。三、争议商标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使用权,带有明显欺骗性,具有主观恶意,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两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的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
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典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注册了两引证商标,故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东东财 商标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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