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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69100号“BEAUTY SECRET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9:01关于第37369100号“BEAUTY SECRET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57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萨莉美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4日对第37369100号“BEAUTY SECRET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617866号“BEAUTY SCENES”商标、第19896116号“BEAUTY SECR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BEAUT Y SECRET”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2、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3、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帽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泳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