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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57959号“马路伴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8:4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40号
申请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宇江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2日对第63157959号“马路伴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餐饮运营及管理公司,总部位于西南经济中心成都。申请人作为餐饮行业在全国范围内皆享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2524560号“马路边边MALUBIANBIAN及图”商标、第34026063号“马路边边”商标、第57345192号“马路边边”商标、第62687586号“马路边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同时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及加盟备案;
2、宣传资料;
3、加盟合同及日常合同;
4、荣誉证书;
5、相关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合法的行为。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已做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包含“马路”文字的相关商标。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7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汤;腌制蔬菜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9月6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汤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纯中文商标“马路伴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上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其享有何种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且未举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我局对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马路伴伴 商标 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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