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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80415号“新时代宏陶名家XINSHIDAIHONGTAO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9:43关于第49080415号“新时代宏陶名家XINSHIDAIHONGT
AO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74号
申请人: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崔涛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对第49080415号“新时代宏陶名家XINSHIDAIHONGTAO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第1524761号“宏陶WIN 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瓷砖”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严重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存在抄袭他人知名商标行为,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档案;
2、认驰裁决;
3、行业证明及所获荣誉;
4、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材料;
5、媒体报道材料;
6、参与公益活动材料;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及相关品牌介绍;
8、经过公证的被申请人企业展厅及官网介绍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玻璃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
3、2014年,引证商标在“瓷砖(陶瓷墙地砖)”商品上曾在第6667598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瓷砖”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瓷砖”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新时代宏陶名家XINSHIDAIHONGTAOJIA”与引证商标“宏陶WIN TO”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宏陶”,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在“耐火砖”等商品上的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