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153011号“数字活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0: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32号
申请人:衡水数字活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博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53011号“数字活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商标,与商号对应,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商标经投入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数字活跃 商标 衡水数字活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