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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449409号“小螺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1: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乐新势力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9409号“小螺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81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1、证明;
2、公众号信息;
3、订单及课程信息;
4、合作协议、发票、授牌仪式照片、视频;
5、教程印刷协议、库存照片;
6、部分活动照片;
7、课程研发协议,讲解视频;
8、周边宣传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小螺号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小螺号公司)使用。证据4显示,小螺号公司与北大培文宜宾国际学校等多家单位签订了教学培训合作协议,协议中体现了“小螺号”标识,有发票予以佐证。证据5显示了小螺号公司委托深圳市深彩一印刷有限公司印刷了相关培训教材。上述证据结合在案证据2、3、6、8宣传信息、活动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教育”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