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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299926号“小桥设计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1:4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康桥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99926号“小桥设计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47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淘宝店铺截图、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1月08日至2021年1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服装;2.婴儿全套衣;3.游泳衣;4.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帽;2.袜;3.手套(服装);4.围巾;5、皮带(服饰用);6、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其名字寓意命名的商标“小桥设计”名称注册经营淘宝店铺,是一家除服装外还以鞋、帽、围巾、皮带、手套配饰销售的全品类女装店铺,并相互搭配成套展示售卖。复审商标通过网络广告形式在相关商品上长期使用,用以识别原创设计类商品的来源。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及标签、商品的发票、送货单及对账单等交易文件上,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如复审商标撤销将对其造成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淘宝店铺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及淘宝店铺首页截图;
2、网络宣传及经营场所图片;
3、商品包装及标签;
4、发票、送货单及对账单;
5、商标许可协议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材料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及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州读你服饰有限公司”的信息截图、2018-2021年年报信息;
2、“读你原创设计女装”店铺图片、“读你服饰旗舰店”经营者资质信息截图、“读你服饰旗舰店”、“读你原创女装”的店铺产品信息截图;
3、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列表;
4、申请人的相关证据。
我局于2023年05月22日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3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8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1.服装;2.婴儿全套衣;3.游泳衣;4.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帽;2.袜;3.手套(服装);4.围巾;5、皮带(服饰用);6、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商标局的撤销决定,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1.帽;2.袜;3.手套(服装);4.围巾;5、皮带(服饰用);6、鞋”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授权书显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广州读你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广州读你服饰有限公司在淘宝开设了女装店铺。该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2中的网络店铺图片及经营场所图片、证据3的商品包装及标签均属于申请人的自制证据。证据4中的发票显示的商品为服装,并非本案复审商标。送货单及对账单亦属于申请人的自制证据。证据5仅有商标许可协议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1.帽;2.袜;3.手套(服装);4.围巾;5、皮带(服饰用);6、鞋”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