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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048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2:53关于第673048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75号
申请人: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04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67132号“L·M·L”商标、第64759850号“LMMLO”商标、第32491018号“莱亚洛 LMLO”商标、第66720027号“蔓丽六厘米 LLMM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媒体报道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外文部分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四枚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L·M·L 商标 上海禾兹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