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1527489号“塞诺佛斯 cenovu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5:13关于第31527489号“塞诺佛斯 cenovu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01号
申请人:塞诺佛斯能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尼克森润滑油(广州)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31527489号“塞诺佛斯 cenov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加拿大最大的非采矿型油砂原油生产商之一,主要经营范围为石油天然气开采炼制销售。经过申请人及其代理商在中国的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申请人的商号/商标“cenovus”已在中国消费者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127316号“CENOV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三、除注册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塞诺佛斯 cenovus”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恶意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构成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申请人及其商标、商号及商标抢注的恶意。四、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并大量囤积商标应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被申请人恶意摹仿、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加拿大官网及中国官网页面打印件;商标档案;申请人的互联网报导及榜单排名文章复印件;上述有道、必应词典翻译页面打印件;被申请人的官网打印页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及请求。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石油、润滑油百度百科及相关介绍。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瓶;太阳能电池”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引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从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该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商标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CENOVUS塞诺佛斯”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瓶;太阳能电池”等商品行业领域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字号权、构成商标抢注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塞诺佛斯 cenovus 商标 塞诺佛斯能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4726091A号“MUSIC APOLL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