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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25678号“COMPASS PUBLISH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5:31关于第48325678号“COMPASS PUBLISHI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89号
申请人:熊津罗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周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9日对第48325678号“COMPASS PUBLISH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COMPASS PUBLISHING”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于2018年在美国获准注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那就已经在中国大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及图形设计细节上完全相同,且指定使用在关联性极强的类似服务上,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在先著作权。
三、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文化艺术类企业,其明知申请人“COMPASS PUBLISHING”商标,将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在类似商品上,两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
四、被申请人注册他人商标而不使用的行为,挤占了合法经营者的商标资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产生不良影响。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抢注申请人其他品牌,充分证明了其抢注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贸易往来文件、分销协议、商业发票、承诺函、往来邮件、参展照片、所获荣誉、分销协议、银行转账单等(光盘)。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艺术展览”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
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亦不能证明其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第41类“艺术展览”或者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COMPASS PUBLISHING及图”标识,故我局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对“COMPASS PUBLISHING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经创作完成或公开发表该美术作品,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商标标识,或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或与本案无关,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商号或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艺术展览”等所属服务领域内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因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的不良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