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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85509号“初曦润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7: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80号
申请人:北京京泽经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53985509号“初曦润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初曦 INTO LIGHT”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903983号“初曦 INTO 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29970号“初曦 INTO 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781475号“初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信息材料;
2、申请人的产品及工厂照片材料;
3、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纳税证明、荣誉证书及媒体报道材料;
4、“初曦 INTO LIGHT”官方网站信息、微信公众号及微博信息材料;
5、申请人参加美容展的照片材料;
6、申请人品牌创始人的聘书材料;
7、申请人的发展历程介绍及企业宣传片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康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13日止。2022年8月23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广州康仁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申请人与江苏初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更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佳沛。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已经获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初曦润光 商标 北京京泽经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