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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51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8:12关于第677351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54号
申请人:上海庆高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5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161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敏电阻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青源堂 商标 上海庆高电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