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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00745号“青源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8: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16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0745号“青源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第28711236号“青源堂”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该商标与第26068874号“青源玉液”商标、第50420711号“青源醉香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共存的事实证明申请商标亦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企业信息、第28711236号“青源堂”商标信息、包装设计图、产品照片、青源堂酒水采购合同及收据、淘宝平台销售信息、获奖荣誉、京东平台“青源堂”搜索截图等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青源”,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青源堂 商标 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