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10118号“岩艺东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8: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36号
申请人:上海宏正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宿谷恩咨询管理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0118号“岩艺东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96714号“岩韵東方”商标、第58483036号“岩境东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全球百科中关于“岩石艺术”的解释、新华字典中关于“岩”、“境”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岩艺东方”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岩韵東方”、引证商标二文字“岩境东方”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绿茶;铁观音茶;乌龙茶;茉莉花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红茶;乌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岩艺东方 商标 上海宏正堂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