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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34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0:10关于第666034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44号
申请人: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34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4354号图形商标、第11247507号“龙烨体育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便可发现上述的种种差异,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玩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气枪(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栗可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龙烨体育及图 商标 江门市长河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