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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280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0:21关于第670280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05号
申请人:河南省双龙网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28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8589号“金龙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对“织物;布;无纺布;过滤布;户外用毯”商品的评审请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75398号图形商标、第172767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织物;布;无纺布;过滤布;户外用毯”商品上的评审请求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装饰织品;丝绸(布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毡;造纸毛毯;无纺毡;压毡;家具遮盖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金龙泉及图 商标 河南省双龙网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