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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087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1:12关于第658087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71号
申请人:北京微笑青橙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人:苏州胜滕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08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387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潇文
凃嘉雯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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