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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52736号“苗仙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2: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77号
申请人:国源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52736号“苗仙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8766号“苗仙”商标、第23501622号“苗仙”商标、第23501621号“苗仙堂”商标、第18810044号“苗仙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任航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苗仙汤 商标 国源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