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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8364号“共赢德威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3: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03号
申请人:山东德威尔机械 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8364号“共赢德威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098317号“DECOWELL德克威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83521号“威尔德WELL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26828号“威德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834357号“德威尔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253565号“德威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201549号“德康威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493545号“德森威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724132号“德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59755号“德威D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91740号“共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4359120号“共赢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共赢德威尔 商标 山东德威尔机械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