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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65775号“HONDA LINK LD 12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3:22关于第64465775号“HONDA LINK LD 12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37号
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65775号“HONDA LINK LD 12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566641号“LINK”商标、第15012127号“LIN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