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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30341号“威尔丹 WELLDO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4:00关于第66230341号“威尔丹 WELLDO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28号
申请人:北京懿德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信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0341号“威尔丹 WELLD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2881号“威尔卡丹 WEAL.CARD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78411号“威尔丹立 WILLDAN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48170号“威尔皮丹 WEIERPIDAN 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906154A号“威尔丹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5334号“威尔皮丹 WEIERPI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574387号“WE11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273819号“WE11DONE 150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283554号“WE11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286364号“WELLD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4301575号“WELLD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4575160号“WE11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9539295号“WE11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0701862号“WE11D0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0679686号“WE11D0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1676708号“WE11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1941549号“WE11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1944665号“WELL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4292582号“WELL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4450093号“WELL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65225907号“WE11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65763606号“WE11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5822609号“LANBOS WE11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57571101号“WELLD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九、二十三处于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七、八、九、十、十一、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十三、十四、十九、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使用商品、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九、二十三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十三、十四、十九、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即使引证商标六、十三、十四、十九、二十三最终无效,但对本案结论不会产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威尔丹 WELLDONE及图 商标 北京懿德珠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