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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602083号“董先生DONG XIANSH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7:21关于第30602083号“董先生DONG XIANSHE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姝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602083号“董先生DONG XIANSH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92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1.银制工艺品;2.玉雕首饰;3.珠宝首饰;4.宝石;5.翡翠;6.金刚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贵重金属合金;2.首饰盒;3.钟;4.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的相关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授权使用协议;
2、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店铺销售截图;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4月2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金刚石、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撤三字[2022]第Y030928号决定向我局申请了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1.贵重金属合金;2.首饰盒;3.钟;4.表”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银制工艺品;2.玉雕首饰;3.珠宝首饰;4.宝石;5.翡翠;6.金刚石”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蔡桂兰使用。在案证据2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蔡桂兰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店铺,并销售了董先生品牌的珍珠耳钉耳环等商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珠宝首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刚石”等其余复审商品与“珠宝首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金刚石”等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银制工艺品;2.玉雕首饰;3.珠宝首饰;4.宝石;5.翡翠;6.金刚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董先生DONG XIANSHENG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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