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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8066号“THANNSANCTUA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7:52关于第67818066号“THANNSANCTUA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714号
申请人:檀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8066号“THANNSANCTUA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品牌理念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商标整体所表达的含义积极向上,不满足“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要件,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第44类服务上,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SANCTUARY”译为“避难所”,用作商标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THANNSANCTUARY 商标 檀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