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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08265号“GUANCHI NEW YOR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7:42关于第18908265号“GUANCHI NEW YORK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62号
申请人:科奇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美国冠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18908265号“GUANCHI NEW YOR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知名时尚产品生产销售商,通过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蔻驰”、“COACH”以及图形早已在中国时尚领域取得很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294898号“COACH EST.1941 NEW YO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和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并在实际经营中生产销售和申请人知名箱包产品高度近似的产品,被申请人和其关联主体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商标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争议商标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NEW YORK”,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纸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店铺、专卖店资料;
3、广告宣传资料;
4、年报、审计报告、检索报告;
5、媒体报道;
6、相关裁定;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8、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天猫商城、官网及网络混淆报道截图的公证件;
9、相关商标转让公告及关联主体公司档案;
10、被申请人关联主体名下商标列表以及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介绍;
11、认定被申请人恶意的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申请不存在不正当行为。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官网和天猫店网页资料;
2、《东周列国故事》连环画。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前述理由和请求基本一致。
在质证意见,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王海燕对申请人多件商标提起撤销的通知书;
2、认定圣罗兰公司和宾路公司具有恶意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5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等商品上。注册公告日期是2020年1月21日。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6月27日。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是2012年8月2日,于2015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腰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11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日,仍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设计风格、排列顺序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由多个文字及图形构成,其中,文字“NEW YORK”为表示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在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
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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