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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835551号“中蒙石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8: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83号
申请人:李明 委托代理人:成都科海专利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内蒙古顺心石油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6835551号“中蒙石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大量囤积商标,且通过商标转让牟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具有不正当性,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抄袭摹仿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详情;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在线上交易平台挂售情况及商标核准转让公告;3、第49650727号“艾护人”商标部分不予注册决定;4、在先案例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极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等服务上。2021年10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及“养臣氏”、“小呆同学”、“稻味村”、“洁立恩”、“木临门”、“东西华联”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存在商标售卖情况。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养臣氏”、“小呆同学”、“稻味村”、“洁立恩”、“木临门”、“东西华联”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多件商标处于售卖中,本案争议商标亦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转让予被申请人。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