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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6082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8:23关于第1536082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7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家港斯克斯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英
申请人因第15360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18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及复印件):
1、销售合同、付款纪录、发票;
2、产品照片;
3、公司章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9月1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销售合同显示,申请人向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销售了测试台商品,该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且该合同技术协议测试台配置中测控软件品牌为SCS,有付款纪录和发票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结合在案证据2、3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Lane Bryant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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