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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73837号“媒介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9: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11号
申请人:宜昌楚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3837号“媒介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通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显著特征。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媒介港”,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媒介港 商标 宜昌楚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