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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6354号“苏东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0: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33号
申请人:湖北百年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6354号“苏东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00661号、第14399138号“蘇東坡”商标、第27708516号“苏味东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从字数、含义及视觉印象上差异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苏东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蘇東坡”、“苏味东坡”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水(饮料);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苏东坡 商标 湖北百年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