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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7290号“兴才计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3: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96号
申请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7290号“兴才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已投入实际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的报道、申请人APP下载截图及宣传页、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照片、类似商标信息、申请人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兴才计划”构成,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兴才计划 商标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