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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631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3:39关于第670631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71号
申请人:西安五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尊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3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混淆、误认的情况,且申请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美誉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96563号图形商标、第18214520号“国成环境GUOCHENG ENVIRO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