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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2695号“自然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3: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92号
申请人:范哲权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12695号“自然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任何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多个包含“枞”字的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获得成功注册,依照标准执行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自然枞”构成,该标志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