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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71311号“澜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4: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158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71311号“澜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44686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商标、第17283044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商标、第38800090号“海澜新能源 HEILAN”商标、第17283042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商标、第38792855号“海澜新能源 HEILAN”商标、第17283012号“海澜集团 HEILAN”商标、第37882512号“澜海乐园”商标、第38659645号“海澜电力 HEILAN”商标、第38777097号“海澜电力 HEILAN”商标、第38793930号“海澜新能源 HEILAN”商标、第38796904号“海澜电力 HEI LAN”商标、第57033908号“海澜云服 HLA SMART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已经提交了相关共存协议。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合同、发票、荣誉资料、在先判决书、宣传报道资料、公告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一已经我局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七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十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芯片;电导体;电动调节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解装置;电池;电栅栏”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量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情形下,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极有可能产生混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当事人对于私权的处分应受前述立法宗旨的制约。因此,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芯片;电导体;电动调节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解装置;电池;电栅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澜海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