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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01396号“衣小扣YI XIAO K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5:39关于第65101396号“衣小扣YI XIAO K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14号
申请人:王景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01396号“衣小扣YI XIAO K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24147号“衣玫小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7391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841785号“润雅亿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注册的系列商标具体内容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外的毛衣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成品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衣小扣”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毛衣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衣小扣YI XIAO KOU及图 商标 王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