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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9253号“汇创能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27号
申请人:梅州市汇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9253号“汇创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3342号“汇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92703号“创 E + 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728699号“汇创宜租 HUICHUANG LEA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确权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维修信息、防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防锈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汇创能源”与引证商标一“汇创”、引证商标三文字“汇创宜租”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油站二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油站二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加油站二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汇创能源 商标 梅州市汇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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