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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20751号“BACHPARTYGIF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9:18关于第67720751号“BACHPARTYGIF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68号
申请人:龙运品牌运营(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0751号“BACHPARTYGIF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第6022016号“BA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33363号“BACH FEEL 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不应成为在先权利障碍。“BACHPARTY”这个复合词指单身派对,“GIFTS”具有礼物、赠礼等含义,申请商标整体表达了一种自由快乐的情绪和氛围。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经核准已被国际注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