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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447491号“力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42号
申请人:威沃克办公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47491号“力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875621号“力维”商标、第51506357号“力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一、二信息资料、百度检索“力维 深圳力维智联技术有限公司”的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8月6日的第185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中介服务;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力惟”字形相近、呼叫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中介服务;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力帷 商标 威沃克办公服务(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