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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75069号“留白工作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0: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41号
申请人:高瓴慕远(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75069号“留白工作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223342号“留白影视LIUBAI ENTERTAINMENT”商标、第40541440号“留白设计 BLANK DESIGN”商标、第21223287号“留白影视”商标、第18035793号“留白空间”商标、第24507729号“畄白”商标、第46909015号“留白”商标、第25277615号“红蜻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2022年5月6日的第1790期《商标公告》、2023年6月13日的第1843期《商标公告》、2022年5月13日的第1791期《商标公告》、2022年6月27日的第179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均被予以撤销,故前述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软件开发;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软件即服务(SaaS);科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留白”,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软件开发;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软件即服务(SaaS);科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留白工作室 商标 高瓴慕远(北京)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