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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908312号“抖印影集 DOU YIN YING 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3:21关于第33908312号“抖印影集 DOU YIN YING J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39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道和影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33908312号“抖印影集 DOU YIN YING 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802095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19130号“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过使用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且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已经覆盖全国。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抖音”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5、被申请人名下共计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抖印”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抖音”品牌的移转声明材料;
2、“抖音”品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事判决书材料;
3、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4、“抖音”应用程序的下载量统计及排行榜材料;
5、媒体对“抖音”品牌的报道材料;
6、“抖音”品牌的广告合同书及广告宣传材料;
7、众多品牌在“抖音”平台进行推广的结算单及付款发票材料;
8、“抖音”品牌获得的荣誉材料;
9、“抖音”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司法文书材料;
10、“抖音”系列商标注册列表材料;
11、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其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12、“抖印影集”、“抖音影集”百度检索结果信息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宣传画、海报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歌曲集、宣传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5类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已经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6类宣传画、海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6类歌曲集、宣传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宣传画、海报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宣传画、海报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相关引证商标,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抖印影集 DOU YIN YING JI”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