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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08993号“赫莲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4: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51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神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50108993号“赫莲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考虑到申请人和其第1353278号“赫莲娜HELENA RUBINSTEIN HR”商标、第42427795号“赫莲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汉字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此外,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多枚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且显著性极强的品牌高度近似,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多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申请人“HR”、“赫莲娜”、“赫莲娜HELENA RUBINSTEIN HR”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二完全相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和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并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有道词典的“HELENA”相关释义;
2、相关裁定、商标信息;
3、被申请人涉嫌抄袭品牌介绍网络检索结果;
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品牌介绍;
5、国家图书馆慧科中文报纸(国内版)数据库中的相关检索结果及文章;
6、相关微博及媒体报道材料;
7、申请人中国官网、官方微博、天猫旗舰店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衡器;量具;计量仪器;电线;信号灯;手机专用套;镜头遮光罩;光耦合器;手机电池充电器;耳机”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7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在第3类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英文品牌近似的“HELENA”商标,另还有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如:“VR COVER”商标、“珑骧”商标、“珑骧光电”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赫莲娜”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中文“赫莲娜”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依据我局查明3的事实可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十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英文品牌近似的“HELENA”商标,另还有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如:“VR COVER”商标、“珑骧”商标、“珑骧光电”商标等。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对上述商标来源及其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模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4日